兼職乒乓球教練於去年教球時,涉藉詞糾正十二歲女學員的姿勢,以其左手先壓學員的胸,再打其屁股三、四次。教練事後被控一項非禮罪,他否認控罪,昨在東區法院受審。辯方昨在庭上指被告因身材矮小,在教導女學員時手才會在女學員胸部附近,「滴波」時意外觸到她的胸。裁判官裁定被告非禮罪表證成立,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,案件押後至今天裁決。
控方先播放女事主X的錄影會面。她在會面中憶述,她於去年十二月十日,到香港仔石排灣邨的社會服務中心參與乒乓球班,當天連同她在內,共有六至七名學員,而乒乓球班的教練是被告林承勳(三十八歲),被告指X姿勢不好,站在X的身後緊靠着她,教她打球,被告以左前臂壓X的胸,繼而用左手打X的屁股,被告之後吩咐X坐在被告身旁時,再扯X的頭髮。X在課後向母親哭訴,母親遂報警。
控方再播放警方與被告會面時的錄影紀錄。被告在會面中表示,他已教授乒乓球七至八年,而X是初學者,X事發時正學習「正手攻球」,但X「學極都唔識」,而且X的姿勢也不正確,甚至打波時不懂彎腰,被告因此在案發時推X的腰。被告承認事發時在X背後,捉着X的右手教導打乒乓球,但否認做出X所指稱的非禮行為。被告強調會避免身體接觸,又在會面中示範教打波時的姿勢,自己身體會彎曲。被告解釋此姿勢是避免自己下體觸及X。
辯方昨盤問X時指,因被告身材矮小,與身高約一米五的X相比,只高出X五至六厘米,被告或在「滴波」時不小心觸及X的胸部。X不同意辯方的說法。辯方續指,被告未有打X的屁股,而是X的屁股撞到被告左褲袋的手機。X承認事發時未有看到被告的左手打其屁股。
案件編號:ESCC 2571/2017